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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必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必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必仁,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必仁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必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蒋必仁伙同刘某(绰号“啊总”、另案处理)经过事先策划,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西门兜中国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扒窃走被害人梅某一部ZTE手机、一部0PPO手机。之后被告人又到仙游县度尾镇度尾广场“哈尼宝贝”服装店内,带走被害人杨某的一部苹果6S手机、现金人民币2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649元。本院另查明,上述ZTE手机价值人民币531元(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梅某)、0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已起获)、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5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必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图,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拘留证,被害人杨某、梅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蒋必仁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必仁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或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必仁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必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必仁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杨雪清人民币三千七百九十九元。三、扣押的OPPO手机由扣押机关仙游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梅春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蔚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