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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凯宇与杨信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杨信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郭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江,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信成,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永和正巷36号院附2号2-2-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瑾,新疆久印铭正(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73号。负责人:张伟,该单位主任。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杨信成、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392元(郭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6196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余款16196元由本院退还郭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