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兆林执行朱泽福、朱彦山、姚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林,朱泽福,朱彦山,姚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吴兆林,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富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朱泽福,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宾县宾州镇兴宾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朱彦山,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三宝乡民生村朱家屯。被执行人姚金山,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宾县宾州镇华鑫名苑*号楼*单元***室。吴兆林执行朱泽福、朱彦山、姚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广利、孙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