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路中堂与张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中堂,张政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民初1030号原告路中堂,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张政委,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辉县,原告路中堂诉被告张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中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政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中堂诉称:被告张政委于2011年在新乡龙泉镇盖别墅需多孔砖,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给予供货,原告将多孔砖拉至新乡龙泉镇盖别墅,后被告不予支付货款,于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被告拒不偿还砖款76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砖款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政委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原告路中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据此证明原告起诉理由。被告张政委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被告张政委在新乡龙泉镇承包工程需多孔砖,让原告路中堂供货,原告路中堂按被告张政委的要求将多孔砖送到其承包的工地上。期间被告张政委支付了部分货款,拖欠剩余76000元砖款未付。被告张政委于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路中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了上述事实,原告路中堂之后多次找被告张政委催要货款,被告张政委迄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张政委拖欠原告路中堂砖款76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张政委除应偿付上述欠款外,还应自2012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路中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对原告路中堂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政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路中堂砖款7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规定期限履行向原告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张政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孟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