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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史晨军与贾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晨军,贾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41号原告:史晨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贾建红,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晨军与被告贾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晨军于2017年6月30日以无法送达有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史晨军负担。审 判 长  梁学钢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