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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波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512号罪犯罗波,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