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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梦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美,张磊,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梦美,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魏利,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梦美与张磊、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