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叶忠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忠财,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原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忠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赣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忠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忠财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赣州汽车总站对面的“XXXX”网吧上网时,趁一名男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1部华为Mate8手机(未估价)盗走。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已被行政处罚)。2、2017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叶忠财至赣州市章贡区“赣州XXXX专卖店”,趁被害人高某1不注意之际,将其放置于柜台的1部vivox6手机(价值人民币1907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案发后,被告人叶忠财向被害人高某1退赔赃款人民币1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叶忠财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忠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叶忠财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忠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忠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忠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忠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忠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叶忠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7元,返还被害人高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