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伟庆受贿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42号罪犯赵伟庆,男,52岁(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长清县,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伟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赵伟庆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2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赵伟庆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军、陈进喜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监狱警察森本儿、孙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伟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赵伟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根据赵伟庆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赵伟庆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五个月的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赵伟庆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罪��,建议对赵伟庆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庆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2536号刑事裁定及执行通知书;(2)罪犯赵伟庆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出具的罪犯赵伟庆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对于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从严减刑的出庭意见,鉴于未明确具体减刑幅度,故本院结合赵伟庆原犯罪具体情况及改造表现等,予以综合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代理审判员 黄 晓 丰人民陪审员 霍 秀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