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武山林、李应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山林,李应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武山林,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战军,张家口市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李应权,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现住河北省涿鹿县。再审申请人武山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应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山林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李应权的反诉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发生纠纷是在2016年7月29日晚9时许,当晚22时在公安派出所询问时李应权只说申请人咬伤其左小腿,没有说阴部受伤,直到8月27日,突然声称其阴部受伤,在纠纷发生40天后其申请鉴定证据欠缺,且用药明显虚假,亦无证据证明是申请人致其阴部受伤。二、被申请人要求赔偿金额不真实。一审法院仅依据河北润普兽药有限公司证明确定被申请人的误工费不合理,其是个体工商户应以本店收入计算才合理或以“河北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标准,2016年月平均工资4443元为据;被申请人没有住院,怎会产生陪护费,“鉴定意见书”护理期为15天,没有依据,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营养费亦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的伤情不是申请人所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不合理、不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李应权的反诉诉求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武山林与李应权之间发生的纠纷,涿鹿县公安局保岱派出所为李应权出具了身体“损伤程度”委托鉴定书,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依据该委托书对李应权身体损伤程度作出鉴定结论,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审法院依据李应权提交的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和河北润普兽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李应权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对李应权的反诉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并无不当。武山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请再审,但其在再审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综上,武山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山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 红 有审判员 刘亚峰代理审判员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