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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婷与李长江、陈青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婷,李长江,陈青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婷,女,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青桦,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廖婷申请执行李长江、陈青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长江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廖婷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陈青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廖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6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富丽大厦一座1207号房产、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文星路6号活力盈居7座603号房产均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首查封处理中【该院查封案号:(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137号】,本案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X×××××车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粤X×××××车辆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了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处理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朝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