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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355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被告负担1650元。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