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建钦、张梅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钦,张梅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建。系被上诉人张梅玲的儿子。上诉人黄建钦因与被上诉人张梅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建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黄建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自辉审判员 罗锡芳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