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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贾世彬、天津万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贾世彬,天津万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48号原告:王秀荣,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彬,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万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M3034J,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B122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培勇,执行董事。原告王秀荣与被告贾世彬、天津万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秀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秀荣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