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爱飞与解学进、贺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飞,解学进,贺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飞,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解学进,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妮,女,198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解学进、贺妮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爱飞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解学进、贺妮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及执行费44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