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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苗海军对宋宪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海军,梁国军,宋宪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财保16号申请人苗海军,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梁国军,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宋宪宗,男,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苗海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国军在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双阳区分局的绩效奖金40000.00元和宋宪宗在长春市双阳区畜牧服务中心的绩效奖金10000.00元。申请人苗海军提供其个人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海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国军在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双阳区分局的绩效奖金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宪宗在长春市双阳区畜牧服务中心的绩效奖金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三、依法冻结申请人苗海军在银行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苗海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