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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伟伟与被申请人王鹤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伟,王鹤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888-1号申请人:刘伟伟,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鹤程,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伟伟与被申请人王鹤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伟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鹤程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的工资12.8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2.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刘伟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鹤程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的工资12.8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王鹤程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1160元,由申请人刘伟伟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