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赛象酒店有限公司、李雅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赛象酒店有限公司,李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芝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平,总会计师。被执行人:李雅清,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天津赛象酒店有限公司与李雅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