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艳明与何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明,何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初641号原告王艳明。被告何泽兰。原告王艳明诉被告何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国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泽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明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泽兰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1日,由被告何泽兰提供担保,并��绍其朋友涂进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涂进去向不明。原告因不知涂进的具体身份及住所,只得要求被告何泽兰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何泽兰也一推再推,原告只得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泽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按本金1万元,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何泽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涂进向原告王艳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艳明现金人民币1万元,借款用途为拆迁工程;借款月利率4%,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何泽兰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出具《借条》后,原告向涂进支付了借款1万元。借款后,涂进偿还了借款利息共800元,余款没有继续偿还。原��王艳明因不知道涂进的具体身份和住所,只得以何泽兰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泽兰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1万元,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艳明提供的2016年9月21日的《借条》和庭审笔录证明。本院认为,由于《借条》对被告何泽兰的担保方式没有约定,依法被告何泽兰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王艳明不知道涂进的具体身份和住所,其只起诉被告何泽兰,要求被告何泽兰承担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载明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原告王艳明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泽兰承担借款本息还款责任后,可另行向涂进追偿。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泽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艳明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按本金1万元,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何泽兰负担。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国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