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崔建军,陈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7104号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16层01、02、03、05、06、08单元及17层01、02、03、08单元。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建军,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陈英姿,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崔建军,陈英姿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8176号对被执行人崔建军,陈英姿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建军,陈英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建军,陈英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崔建军,陈英姿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 璐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丹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