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执96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