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彪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加班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彪,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韩彪,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姜寨行政村01-13号被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申请执行人韩彪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加班费纠纷一案,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裁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韩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彪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加班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裁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向申请执行人韩彪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费17369.13元,经济补偿金5214.9元,共计人民币22584.0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裁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