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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乡市鑫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市鑫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新乡联达纱线有限公司,新乡联达华中电源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联强线业有限公司,周世连,刘廷秀,周云磊,张秋林,马艳芳,张运生,赵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鑫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联达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连,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联达华中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连,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强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廷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世连,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97号附2号楼2单元18号。被执行人刘廷秀,女,1950年12月12号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97号附2号楼2单元18号。被执行人周云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97号附2号楼2单元18号。被执行人张秋林,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97号附1号楼2单元15号。被执行人马艳芳,女,1963年6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劳动南街304号5排1号。被执行人张运生,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西大街17号楼4单元3号。被执行人赵晓丽,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西大街17号楼4单元3号。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鑫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新乡联达纱线有限公司、新乡联达华中电源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联强线业有限公司、周世连、刘廷秀、周云磊、张秋林、马艳芳、张运生、赵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2016)豫07执292号。标的:9253248.7元及利息。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孟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