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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钦梨玩忽职守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10号郑钦梨: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与张清贵等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仙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莆中刑终字34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继续向你追赃人民币1050元上缴国库。上述裁判生效后,你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闽刑申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你无罪。主要理由是:1.一、二审认定你受贿1050元的证据不足;2.二审适用法律不当,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3.刑罚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对你处刑明显重于其他同案犯;4.二审以“玩忽职守罪”认定事实,而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存在矛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结合你的申诉理由,审查意见如下:关于你提出一、二审认定你受贿1050元的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与杨应明利用值班便利,拦截代剑林等人雇佣他人无证运输木片的车辆,并在收取代剑林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800元后擅自放行,你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050元的事实,有证人代剑林证言,同案人张清贵、杨应明、蔡黎忠、林振杰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对杨应明、代剑林、张清贵等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二审适用法律不当,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的申诉理由。经查,你身为西苑林业检查站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明知代剑林、范国仙所运输的木材无合法有效的证件,收受钱财后,徇私舞弊,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不依法予以查扣、制止,而予以放行。你提出无奈放行的原因既无证据证实,也不能成为擅自放行车辆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木材检查站的职责之一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你与他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制止盗伐林木车辆的通行,是代剑林、范国仙长时间盗伐林木毁坏公益林行为发生和持续的原因之一。你们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使得代剑林、范国仙盗运木片30车,材积663.760立方米,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刑罚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对你处刑明显重于其他同案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内判处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无不当。原判认定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与你存在差异,原判判处不同刑罚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二审以“玩忽职守罪”认定事实,却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存在矛盾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审判决认定你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在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段出现笔误,将“滥用职权罪”错写成“玩忽职守罪”,你提出的这一理由属实,但这一瑕疵并不影响该判决的最终结论,据此启动再审理由的依据并不充分。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