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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黄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黄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路期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丽红,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42480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