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齐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尹某。雷某申请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执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