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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敏与被执行人西丰县更刻乡五塘村小东沟屯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西丰县更刻乡五塘村小东沟屯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9年6月6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西丰县更刻乡五塘村小东沟屯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宇振山,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西丰县更刻乡五塘村小东沟屯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丰县更刻乡五塘村小东沟屯第八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兴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