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曾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曾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007号原告:张涛,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曾晓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张涛与被告曾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