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清苹、宋继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苹,宋继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清苹,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宋继贤,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清苹长乐市东关村光明寺的负责人,因光明寺电力不够,2016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清苹以人民币300元一天的工钱请电工被告人宋继贤以搭电线的方式窃取福建省某广告有限公司安装在长乐市吴航东关村凤窟寺墙体外的广告牌电表的电供其管理的寺庙使用,被告人宋继贤明知周清苹是盗窃他人电力,为赚取被告人周清苹给的每天人民币300元工资而帮周清苹以搭电线的方式盗窃福建省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电力。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从2016年7月底到2017年4月份所盗窃的电的电费为人民币8557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清苹在长乐市吴航街道东关村凤窟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宋继贤在长乐市吴航街道东关村东关街41号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退还所盗电费人民币8557元,获得福建省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具有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清苹、宋继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清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继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宋继贤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凡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