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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淄博康廷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康廷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78号原告:淄博康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粮食局东楼三楼东号。法定代表人:许长玉,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全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康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康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康廷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