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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与江北区永好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好电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93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东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42913387。法定代表人:穆汉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永好电镀厂,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16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BY372K。经营者:刘大成。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永好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78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