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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其平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48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其平,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小学文化,住镇安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其平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永常、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左右,被告人姚其平在镇安县原熨斗乡凤河村和水峡村交界处开采石头,在原云镇化工厂购买工业火雷管100枚,当年使用19枚后将剩余的81枚存放于家中。、2016年2月23日被镇安县米粮镇派出所查获。案发后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检验:姚其平储存的火雷管为工业火雷管,具备起爆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朱丽凤证言,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有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检验报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其平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其平因生产需要而购买爆炸物,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确保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六)项、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其平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四年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正健审判员  韦 霞审判员  曹东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