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延龙申请执行段九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龙,段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延龙,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段九仙,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陈延龙与段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段九仙的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段九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