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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366号原告宋某,男,汉族,永寿县。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永寿县。被告贾某,男,汉族,永寿县。原告宋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