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366号原告宋某,男,汉族,永寿县。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永寿县。被告贾某,男,汉族,永寿县。原告宋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