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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03号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黄征。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17元,由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