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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新疆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臧庆一杨旭新疆环球诚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臧庆一,杨旭,新疆环球诚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11号原告:新疆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工南一巷50号1栋2号。法定代表人:柴新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良,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庆一,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被告:杨旭,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新疆环球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乌奇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冬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臧庆一、杨旭、新疆环球诚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3.89元(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768.8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荣小芳人民陪审员  黄国强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