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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海燕与江苏���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燕,江苏中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燕,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淮安市。被执行人:江苏中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漕运西路88号1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694584-8。关于许海燕与江苏中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下发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江苏中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集中提级执行的通知》(淮中法电[2017]111号),决定对本院管辖的涉及江苏中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121件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集中提级执行。因本案属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苏0812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同忠审判员  薛 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