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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4903872-8。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304441-2。法定代表人:高兆利,该局局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21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