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洪江与李艳忠晁明庆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江,李艳忠,晁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江,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艳忠,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晁明庆,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黄洪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忠、晁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艳忠、晁明庆支付借款458871.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18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李艳忠、晁明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洪江尚有借款458871.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180元、公告费300元未能执行。已将李艳忠、晁明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