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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雪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76号罪犯张雪飞,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市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退赔损失38143.67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雪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雪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40000元,应退赔损失38143.67元,2017年2月23日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出具了罪犯张雪飞家庭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雪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罚金40000元及应退赔损失,未予履行,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