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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连坤、黄贤辉、马春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连坤,黄贤辉,马春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41号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栗振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法定代表人:栾金荣,该公司经理。被告:于连坤,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黄贤辉,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马春利,女,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连坤、黄贤辉、马春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