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成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典,男,197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成典酒后驾驶捷达牌豫R×××××号小型轿车,在南阳市光武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江淮牌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成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7mg/100ml。经事故部门认定书认定,张成典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成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光盘,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张成典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成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成典酒后驾驶捷达牌豫R×××××号小型轿车,在南阳市光武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江淮牌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成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7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成典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成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费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张成典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成典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张成典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张成典无犯罪前科。(3)南阳市交警支队光武勤务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7年3月16日12时59分左右,光武勤务大队事故民警接“0号”指令,光武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胖哥甩面门前,小车与出租车事故,接报后光武到达勤务和事故大队民警先后到达现场,见豫R×××××号轿的司机张成典坐在驾驶室里,民警询问发生事故的经过,张成典予以否认,对方司机指问其饮酒并驾驶车辆撞坏其停在路边的车辆,民警随后将张成典控制并移交交警事故二大队。(4)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成典于2017年3月16日13时50分,被告人张成典涉嫌酒驾在光武交巡警民警的押解下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之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对涉嫌醉酒驾驶人员张成典(1)扣留驾驶证;(2)检验血样。(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将被告人张成典带至南阳市天伦医院提取血样。(7)公安机关出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成典有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C1,豫R×××××号小型轿机动车所有人系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8)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宛公交认字[2017]第FC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成典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事故发生现场的地点及现场状况。3、鉴定意见:(宛)公(交)鉴(酒)字【2017】00669号血醇鉴定报告:张成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7mg/100ml。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7年3月16日12时10分许,我将豫R×××××号小型越野车停放在南阳市光武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胖哥甩面馆门口路边,我和朋友罗伟在该饭店吃完饭后大约12点40分,出来开车时看到我的车辆向后退了几米,当时没有在意,开车门准备上车走时,旁边有人跑过来告诉我说,我的车被前边的出租车撞了,然后我到前边查看,发现我车的左前角被撞坏,上边附着有黄色漆片,然后我又跑到我前边十来米远处的豫R×××××号出租车后边,发现该车的左后角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该车碰撞位置也是黄色的。罗伟就喊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正在车上睡觉,喊醒后对方司机否认撞住我车,并破口大骂,然后我发现对方司机满嘴酒气,我就报警了,后来事故大队来到现场,对方司机就被事故大队带走了,后来事故大队通知我也到事故大队了。5、被告人张成典的供述2017年3月16日10时30分许,我、刘栋、小杨三人到周记羊肉汤饭馆去吃饭,喝了两瓶鹿邑大曲,我中午喝了半斤白酒。大约12时25分许,我从饭店出来到南阳市工业路与光武西路交叉口处,开我的豫R×××××号出租车,然后我倒车时与我车后方停放的一辆车相撞。之后我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对方没有多大问题就驾车向前行驶了四、五米远,我就坐在驾驶位置开始睡觉。后来有人叫我说我撞着他们的车了,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对方就报警了。随后事故大队民警来到事故现场,对我进行酒精测试,紧接着把我带到长江事故大队,在长江事故大队民警陪同下把我带到南阳市宛城区中医院进行抽血化验,随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了。我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都办理的有,我所驾驶的车辆是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公司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成典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典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成典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成典血液中乙醇含量较高,鉴于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仅是在倒车过程中撞住对方的车辆,而后在原地休息未驾车离开,考虑其危害后果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血液中乙醇含量,行车地点,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成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晓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