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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莎与刘正根、自贡市大安区新燕村碎片石厂、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第九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莎,刘正根,自贡市大安区新燕村碎片石厂,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第九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莎,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正根,男,194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路***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大安区新燕村碎片石厂。法定代表人:罗泽高,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第九组。负责人:邹兴亮,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李莎因与被申请人刘正��、自贡市大安区新燕村碎片石厂、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第九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06)大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李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第九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60平方丈,1999年被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第九组在没有上级政府机关部门任何文件、批文的情况下单方违背合同,将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收回并发包给被申请人刘正根非法开采碎片石,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且给申请人及家庭造成了损失。现李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的(2006)大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于2006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李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李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