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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时彦申请夏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71号刘时彦: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宇、李鑫名下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夏宇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屋产权(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二、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鑫名下所有的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