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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峁支平、陈红梅、乔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峁支平,陈红梅,乔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丁顺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峁支平,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乔彩琴,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峁支平、陈红梅、乔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峁支平、陈红梅、乔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机械款共计14155139万元及工程机械保险款5242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150元。经查,本案诉前所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大厂支行设定抵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河北大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来函,请求将本案所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权移交河北大厂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财产处置权移交河北大厂县人民法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将本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河北大厂县人民法院将上述财产处置完毕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姬治平执行员  张鹏军执行员  李文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