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乔丽华与乔爱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华,乔爱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50号原告:乔丽华,女,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告:乔爱华,女,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乔丽华与被告乔爱华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乔爱华将(2014)高民初字第461号判决书判决的乔丽华事故损失197434.04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返还乔丽华;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患有××,一直与父亲乔光旭一起生活,后乔光旭患病期间,乔丽华发生交通事故,乔爱华借护理乔光旭之机,非法代办乔丽华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后将交通事故赔偿款据为己有。现乔光旭已病故,乔辉昌取得乔丽华监护权,但乔爱华拒不配合乔辉昌行使监护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乔辉昌主张其系原告乔丽华之监护人,并提交桦甸市××镇××社区证明一份;被告乔爱华亦主张其系乔丽华之监护人,并提交高密市××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该两份证明内容冲突,对乔丽华之监护人身份,本院无法确定。乔辉昌以原告乔丽华之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待乔丽华之监护人身份确定后再行提起诉讼。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