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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树功与佳县刘国具乡黄石塔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 终结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功,佳县刘国具乡黄市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功,男,汉族。被执行人佳县刘国具乡黄市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孝金,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树功与佳县刘国具乡黄市塔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1314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464元,申请执行费1872元。后协商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