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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海兴县永兴油城与孙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永兴油城,孙洪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08号原告:海兴县永兴油城,住所地海兴县。法定代表人:郝广北,任经理职务。被告:孙洪宇,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厚德修理厂业主,现住海兴县。海兴县永兴油城与孙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海兴县永兴油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永兴油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兴县永兴油城负担。审判员  安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