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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浩、黄云侠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黄云侠,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579号原告:陈浩,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蒙城县宝业东区。原告:黄云侠,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原告陈浩、黄云侠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浩、黄云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黄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浩、黄云侠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