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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晓剑与赵传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晓剑,赵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58号申请人:廖晓剑,女,生于1983年7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李理。委托代理人:王XX。被执行人:赵传华,男,生于1956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廖晓剑与被执行人赵传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91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传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晓剑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廖晓剑与被执行人赵传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期至2017年农历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林 关注公众号“”